建筑设备租赁物无法返还时,可以要求赔偿并支付后续租金吗?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租赁设备毁损、遗失而无法返还的情形,出租方请求承租方支付赔偿费用的同时能否主张未返还租赁设备期间产生的后续租金?
案例(2022)湘0111民初12744号
01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架管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租建筑设备,B公司支付相应租金,并且约定如租赁物无法维修或已灭失的,B公司需向A公司偿还同等型、规格、质量的租赁物或全价赔偿;维修和赔偿费用按赔偿当期的市场价全额支取赔偿费;B公司未依约按期付款的,A公司给予B公司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超出5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的,从第六天开始,每逾期一日,B公司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因B公司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设备,A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2021年10月27日,原被告确认,截止到2021年9月20日累计结算租金、赔偿费、运费、清理费、装车费及卸车费欠付金额为351397.69元,且在2021年9月20日以后,双方没有新的租赁往来。2022年5月9日,原被告确认丢失的器材赔偿费共计144878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2021年9月20日之后未产生新的租赁往来,且双方于2022年5月9日已结算确认丢失的器材赔偿费为144878元,故就未归还的器材,原告已认可上述赔偿款而未另行结算后续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器材赔偿款1448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未归还器材的后续租金,不符合双方结算,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51397.69元、丢失器材赔偿款144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要旨
02
本案出租方与承租方已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结算,且双方未约定租赁设备损毁、灭失后的租金计算问题。本案租赁物丢失后,已无法继续出租,承租人没有实际使用租赁物,因此无须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应向出租方支付丢失租赁设备的赔偿费用。
建议
03
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租赁设备丢失、毁损或出现任何无法返还的情形时,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需支付后续租金直至赔偿款清偿之日止。另外,双方对租赁设备进行对账结算时,如租赁设备已无法返还,明确赔偿金额的同时,在结算单中载明:承租方仍需支付后续租金直至付清赔偿款项为止。
法律规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